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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证下来还可以请律师吗

请律师 作者:区静柏 2022-06-20 08:52:01

逮捕令下来后还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首先,法律上没有逮捕令这种东西。刑事强制措施逮捕通知的方式是以邮寄逮捕通知书来实现的。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

强制措施

有五种,分别是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其中,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拘留,取保候审和逮捕。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取保候审,也可以凭拘留通知书去看守所给当事人送衣服和现金。取保候审可以做三次,第一次是在拘留30天之内向公安机关作出的,第二次是在批捕期间向检察机关作出的,第三次是逮捕后向检查机关作出的。

逮捕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串供、毁灭证据等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被逮捕的人一般具有较大的现实社会危险性,可以说,

逮捕是比取保候审更为严重的刑事强制措施

。因此,一般被逮捕以后再被取保候审会比较困难,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被逮捕后满足一定条件仍然是可以被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被逮捕之后,案件仍然处于侦查阶段。如果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仍然可以办理取保的。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去处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在已经批准逮捕了,人在看守所,我们可以去探望吗请律师有必要吗

作为一名前检察院公诉人,现上海律师,还是比较扎心的告诉你。首先,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很宽泛,基本上把一些大学刚毕业的打工仔也牵连进去,套上共犯的帽子,辩护能做的也是围绕主观不知情,但这样的也会存在很多变数,一般这种多人犯罪,控方往往会从言辞证据来突破,多人都说你知情,你自己说不知情,依然能稀里糊涂定罪。其次,你是见不到你弟弟的,因为现在还未经判决,属于未决犯,还不允许家属会见,只有律师能够见到。再次,即使现在聘请了律师,仍然看不到案卷证据,只能听你弟弟自己说,距离审查起诉大概还有一两个月,这段时间律师能做的工作很有限的。最后,请不请律师现阶段都改变不了什么,顶多去见一下你弟弟,了解下消息,向检察院递交一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在下一个阶段,就是审查起诉,那时候能看到证据,会了解对方底牌,会好很多。

毒品犯罪案件,逮捕之后,请律师有用吗

作者:广强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王如僧

不可否认,与欧美香港等地区相比,中国内地的律师是出了名的没用,当然,这也不全是律师的原因。

个人觉得:一旦逮捕,要想判轻一点,很多情况之下,律师还是有一定作为的;但是要想无罪,请了律师也非常困难。然而,非常困难而已,并不代表不可能。

就以一个贩卖毒品罪案件为例。

陈A有吸毒前科。

某天,公安民警在其住处进行搜查,搜了十几克冰毒出来,于是追问这些毒品是从何而来的。

陈某声称前几天在杨B处购买来的,当时在场的还有刘C,杨B卖货给他之后,还额外拿了一点出来,三个人在杨B的客厅里一起吃。

于是,公安民警马不停蹄,当天就分别将杨B、刘C抓获了,并且检察院也将杨B逮捕了。

关于当天的情形,

杨B矢口否认,说当时三个人在那里,没有吸毒,也没有贩卖毒品给陈A。

刘C的说法是当时,他们三个人确实一起吸毒了,毒品也是杨B拿出来的,他没看到杨B卖货给陈A,但是他知道杨B有贩毒行为,一直以来,杨B都是在以贩养吸。

很多人都觉得杨B的罪名肯定成立了,但是,将这三个的言词证据互相比对一下,就会发现未必如此,还是有一线生机的。

当天,陈A、杨B有接触,这点是可以确定的。

当天,陈A、杨B、刘C一起在杨B家的客厅里吸毒了,这点也是可以确定的,因为陈A、刘C都说了这件事,并且说法一致,杨B的否认是很难被司法机关采信的。

当天,杨B有没有贩卖毒品给陈A呢?

陈A的说法是有。

杨B的说法是没有。

刘C的说法是不知道。

另外,间接证据是刘C声称杨B一直都在贩毒,以贩养吸。

那么据此,可以认定杨B贩卖了十几克冰毒给陈A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为什么呢?

陈A、杨B的说法互相冲突,并且这两个人都不能提供相应的其他证据对自己的主张进行印证,根本无法确认那一个人的说法是真的。

刘C声称的杨B一直在贩毒,存在以贩养吸的说法,只能表明杨B说谎的可能性比陈A大而已,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杨B一定是在说谎。

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规则,杨B有可能贩毒给陈A,也有可能没有贩毒给陈A的,推定其没有贩毒给陈A。杨B有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也有可能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推定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最后,检察院只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杨B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所以说,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过程就像一个漏斗,在每一个环节都具有无罪的当事人进行过滤的功能:逮捕之后,还有不起诉;提起公诉后,还有撤回起诉,然后不起诉;不同意撤回起诉的,还有法院的判决无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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