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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请律师,民事诉讼第三人请律师多少钱

请律师 作者:倪流如 2023-03-13 17:36:26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民事诉讼第三人请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民事诉讼第三人请律师多少钱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被告和第三人可以委托同一个律师吗

原告起诉被告,法院受理后,经审查,通知王某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王某与被告系亲戚,故亦委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律师参与诉讼。

分歧:本案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律师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第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被告,广义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原、被告,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从广义上理解,该办法的规定包涵了第三人,即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原告与被告、或者原、被告与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故本案中肖律师不应担任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办法的规定应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律师不得担任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另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时,应区分具体的情况。即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本诉中原、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是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委托与原、被告同一个代理人参与诉讼。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与被告不是相对方的当事人,可委托与被告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同意肖律师担任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实践中,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有着独立的诉讼请求,

即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独立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以起诉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

故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委托与原告或被告同一个代理人参与诉讼。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后,在诉讼中扮演辅助参加人的角色。所谓辅助参加,是指第三人通过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和参加辩论等活动,支持与己存在另一法律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主张。第三人之所以辅助该方当事人,是因为二者对诉讼的胜败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中不是对立的诉讼关系,而是一种辅助、附随关系,故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与辅助的该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故本案中肖律师即可以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除原被告以外,第三人能作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吗?

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所谓的第三人极有可能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不能相互代理,建议好委托当地专业律师代理为好。

原告和第三人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吗

不可以。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应包括第三人,应当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如下: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无利害关系,当庭仅如实陈述相关客观事实即可,诉讼标的的如何处置,对第三人的利益不会产生影响,第三人作为中立方不陈述客观事实的概率较小。

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与被告或原告不是相对方的当事人,可委托与被告或者原告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可以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换言之诉讼标的的处置直接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第三为了自身的利益能够实现,不陈述客观事实的概率较大。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本诉中原、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是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委托与原、被告同一个代理人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离婚诉讼第三人可以参加吗?

一、 离婚诉讼 第三人可以参加吗? 离婚纠纷 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 诉讼 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 代理 人的根本之点。 三、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参加诉讼的目的:一、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二、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四、第三人的分类 各国 民事诉讼法 对诉讼第三人的分类不尽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公民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办理 离婚手续 ,一般会通过 协议离婚 和 诉讼离婚 两种途径,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对财产和 抚养权 进行分配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法院也会根据公平公开等原则去进行分配,必要时可以聘请 律师 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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